社会契约论摘2

罗马在最兴盛的时候,就已经发现,由于把立法权和主权都集中在几个人的手里,国内便出现了许多暴政的罪行,使国家必将陷于灭亡。

另外还有一个困难值得我们注意。这个困难是:对于政府的各种计划,每一个个人是只对与他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的计划才感兴趣,因此他们很难理解那些要求他们一再做出牺牲的良好的法律会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好处。

各个时代的国家的缔造者们之所以不得不求助于上天的干预,并把他们的智慧说成是神的智慧,其目的,就是使人民像服从自然的规律那样服从国家的法律,并认识到在人群的结合和城邦的形成方面都是由于同样的权威,从而能够自由地服从,并驯顺地承受公共的福祉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桎梏。

在国家始建之时,宗教是用来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

明智的立法者也不先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柏拉图才拒绝为阿加狄亚人和昔兰尼人制定法律,因为他发现这两个民族的人民都很富有,是不容许平等的。

如果我们努力探索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这是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那么,我们将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

至于平等,我们不能从这个词的字面意思理解为是指一切人的权利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它的意思是指:任何人的权利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个原因相结合而产生的。这两个原因,一个是精神的,即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另一个是物理的,即实施这种行为的力量。

政治体也有这种动力;我们可以同样把它们区分为力量与意志,把后者称为立法权力,把前者称为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政治体便不能或者不应当做任何事情。

立法的权利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

公共的力量就需要有一个适当的代理其行动的人,在公意的指导下发挥作用;他将充当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

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国家是以它自身而存在,而政府则是由主权者而存在,因此,君主的统治意志只能是而且也应当是执行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的力量而已。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发现有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他个人固有的意志;这种意志唯一无二地只关心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它为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是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亦即主权者的意志;这种意志无论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里,个别意志或个人的意志等于零,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政府本身的意志完全是从属的,因此只有公意即主权者的意志始终占主导地位,是其他各种意志应当遵循的唯一标准。

然而,按照自然的秩序,情况却恰恰相反:在这些不同的意志中,哪个愈是能集中,哪个便愈趋活跃。因此,公意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居第二位,个别的意志则占居这几种意志的首位,结果,政府的每个成员首先是他自己,然后是行政官,再往后才是公民,这和社会秩序要求的顺序正好完全相反。

奢侈是财富过多的结果,或者说,正是由于它,人们才会追求财富,因此,它既败坏了富人,也败坏了穷人:以占有欲败坏前者,以贪婪心败坏后者,使国家变得软弱和爱好虚荣。

有一位著名的著述家之所以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原则,其道理就在于此。因为,没有美德,所有的上述条件就不可能长久存在。

我感冒危险也要自由,绝不愿为了安宁而受奴役。---洛林公爵斯坦尼斯拉斯·勒辛斯基

总之,最好的和最自然的秩序是由最贤明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的目的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

在其他形式的政府里,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而这种政府却与之相反,是由一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

即使他们本来不昏庸无道,王位也会使他们变得昏庸无道。

在通常的意义上,一个用暴力进行统治并蔑视正义与法律的国王,称为暴君;而在严格的意义上,“暴君”一词是指一个本身没有权利行使王权但窃取了王权的人。

心灵卑鄙的人是不相信伟大的人物的;卑贱的奴隶露出一副讥讽的样子嘲笑“自由”这个词儿。

创建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任命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人民既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官吏们来说,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是服从的问题。在承担国家交给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尽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谈论条件的权利。

即使人民建立的是一个世袭政府,无论是由一个家族世袭的君主制政府,还是由某个等级的公民世袭的贵族制政府,都不是一种协定,而只是人民赋予政府的一种临时的形式,在人民下令更换另一种形式时,这种临时的形式便告终止。

君主可以假行使自己的权利之名,行扩大自己权利之实,并以公众的安宁为借口,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甚至钳制舆论,弄得全国万马齐喑。罗马的十人会议就是这样干的。

切不可使政治制度僵硬到使自己缺少那种让法律暂时停止行使的权力。就连斯巴达也曾经使它的法律休眠过。

只有在最危急的关头,才可以冒这种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除了在国家存亡难定的时候,其他任何时候都是不允许终止法律的神圣权利的行使的。在这种罕有的关键时刻,为了公众的安全,可以通过一项特别的程序,把保卫公众安全的重任交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这个办法,并未改变法律的权威,而只是改变了法律的行使形式。采用这种方式,立法权虽暂时停止,但未被废除。这位行政官虽有权暂时停止立法权,但他不能行使立法权;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唯独不能立法。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年6月28日—年7月2日),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植物学通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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