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函
尊敬的王华委员:
您提出《关于将红枣林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建议》已收悉。这一建议给我市红枣林地管护、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现结合我市生态效益补偿现状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提出将红枣林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我市沿黄各县所属枣树林区属于以生产枣果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属于商品林范畴,其与公益林从用途上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所以将红枣纳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上没有可支持的依据。
年9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张建龙局长参加在延安举行的“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会议”之后来榆林市靖边县调研,市委戴征社书记、市林草局贺强局长陪同调研。在听取榆林林草建设情况汇报后,张建龙局长对榆林提出的将沿黄万亩红枣林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表示支持。
年11月1日,我局《关于将红枣林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请示》(榆政林字〔〕号)向省林业局请示,将我市万亩红枣林列入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目前,我局正积极与中省进行协调,争取将我市沿黄万亩红枣林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二、建议中提出参照退耕还林后期管护政策每亩补助90元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印发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8号)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补偿标准,集体和个人管护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将公益林补偿标准参照退耕还林后期管护政策予以补助,与现行政策不符。
来源: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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